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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观点

      网站ICP备案、公安备案和经营性网站备案有什么区别

      2016/10/18 23:25:34   |   阅读次数:

       网站备案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需要网站的所有者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的备案,现在主要有ICP备案公安局备案。公安局备案一般按照各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和方式进行。

        ICP备案可以自主通过官方备案网站在线备案或者通过当地电信部门两种方式来进行备案。网站备案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在网上从事非法的网站经营活动,打击不良互联网信息的传播,如果网站不备案的话,很有可能被查处以后关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而对于没有备案的网站将予以罚款和关闭。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可分为经营性信息服务和非经营性信息服务两类。
        经营性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凡从事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经营性网站备案须知:
        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
        (二)网站的所有者取得太原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应取得《ICP许可证》。
        (三)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均应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经营性网站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
        (二)经营性网站备案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为主要依据。
        (三)经营性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5、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
        使用以下名称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一)网站名称与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名称重复的。
        (二)使用备案失效后未满1年的网站名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第八条 备案经营性网站名称含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性网站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前期准备
        1、申请者向通信管理部门申领《ICP许可证》。
        2、申请者取得《ICP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
        (二)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网址:),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申请”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网站的名称、域名、IP地址、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地址、联系办法等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三)准备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2、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应提交全部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代理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所提交的复印件或下载的材料,均应加盖申请者的公章。
        (四)送达
        1、将书面材料通过邮寄或当面方式送达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交易监督管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邮政编码:100080)。
        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书面材料应于完成在线申请程序后30日内提交。逾期提交视为未申请。
        3、申请者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五)备案确认
        1、确认在线和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齐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备案。
        2、申请材料存在瑕疵或备案网站名称存在事实或法律冲突的,终止备案申请,并将终止原因告知申请者。
        3、符合备案的申请,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该网站备案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4、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所公告的经营网站备案申请持有异议,均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声明。
        (1)与主张权利人所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2)与主张权利人已办理备案的网站名称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人误认。
        (3)使用了主张权利人拥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
        (4)主张且有证据证明,申请备案的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5)主张且有证据证明,主张权利人对申请备案的网站拥有所有权。
        5、异议处置。
        (1)对证据充分的有效异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中止相关网站申请备案的程序。
        (2)对网站所有权和网站名称所有权提出异议的,异议方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确定网站名称所有权的民事诉讼。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照有关的民事判决结果,恢复网站备案的受理工作。
        6、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向备案网站发放统一制作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
        (六)安装备案电子标识
        网站所有者应于15日内将备案电子标识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方,并将其链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七)警惕:个别快速备案的猫腻
        [1]每当非常时期,就会出现N多可以快速备案的,这其中有很多快速备案的猫腻
        一段时间以后,当你发现备案有问题时,这些人你已经找不见了
        我碰到过N多这样的快速备案
        我想大家也经常遇到吧
        我提醒大家,在选择别人代理备案时,一定要提高警惕
        以下整理几条,仅供大家参考:
        1、凡不能提供网站备案用户名密码的,不可取
        2、凡是不能在你指定的用户名里备案的,不可取
        3、凡是备案号不是09开头的,不可取
        4、凡是说能备专项的,不可取(论坛专项没有代理之说)
        5、凡是能保证1分钟快速备案成功的,不可取
        为什么网站需要备案?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方可登陆本网站填报备案信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到相应的电信管理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填报虚假信息的,电信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填报的备案信息有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的,电信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在登陆本网站履行备案手续前,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备案手续后,应当将备案电子证书放置到指定的网站目录下。但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并没有以此作为备案与否的参考标准。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更新备案信息。未及时变更的,电信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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